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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56号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姜熙泰,董事长。原告简晓华与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简晓华于2017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