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56号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姜熙泰,董事长。原告简晓华与被告乐天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简晓华于2017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