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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郝玲、女等与李向东、男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玲,贾江平,张瑞军,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财保4号申请人:郝玲、女、2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贾江平、男、2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张瑞军、男、35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李向东、男、2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郝玲、贾江平、张瑞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住宅楼房一套。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乌兰察布市的住宅楼房一套。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抵押、变卖、转让、毁损该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