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郝玲、女等与李向东、男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玲,贾江平,张瑞军,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财保4号申请人:郝玲、女、2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贾江平、男、2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张瑞军、男、35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李向东、男、2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申请人郝玲、贾江平、张瑞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住宅楼房一套。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乌兰察布市的住宅楼房一套。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抵押、变卖、转让、毁损该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