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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政与刘文汉申请支付令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政,刘文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981民督1号申请人:余政,男,汉族,1973年9月1日,住。被申请人:刘文汉,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申请人余政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文汉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5月18日向申请人余政借款1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被申请人刘文汉并于当日向申请人余政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申请人余政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申请人刘文汉给付申请人余政借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文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余政借款100000元。申请费766元,由被申请人刘文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