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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彦文、颜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彦文,颜丽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572号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彦文,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颜丽丽,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同张彦文。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文、颜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