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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建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建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自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45号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仁智·山水s06号、s07号)。法定代表人:陈贻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发智,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石建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边防检查站三楼。法定代表人:丁自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沈下路(车管所对面)。被申请人:丁自建,居民。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石建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自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石建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自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进行冻结以及查封被告丁自建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78-3-1-1004号(产权证号为港2014156**)房屋一套。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建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自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告丁自建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78-3-1-1004号(产权证号为港2014156**)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田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松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