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216号原告:李玉华,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告:韩伟,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范县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华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韩伟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回对被告韩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邓晓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