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世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宋世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5342号原告: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会燕,总经理。被告:宋世光,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原告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朗艺公司)与被告宋世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会燕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世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朗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物款人民币2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3日,朗艺公司给宋世光加工承揽了一批茶叶包装盒,总货款25000元,朗艺公司在规定时间里,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任务,宋世光在发货前已支付3000元预付款,承诺一星期内保证将余款付清。经多次催要,宋世光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宋世光未出庭应诉,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直未付款原因有二:第一,朗艺公司发送的货物色差及纸质与订货样品存在差异,而且百分之八十的货物没有配内包装;第二,我方目前确实没有资金。鉴于我们没有付现款,也一直未对产品提出异议,我方准备项目款到了之后把该批包装用上,考虑未付厂方款且包装属特制,退回亦是其损失,所以我方一直在筹项目款。因朗艺公司提起诉讼,故因其货物比样品差,且不配套,我方无法使用,只能退回。经本院审理查明:朗艺公司与宋世光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约定由朗艺公司为宋世光制作茶叶盒,由朗艺公司包工包料。2015年10月7日,宋世光向朗艺公司预付货款3000元。当天,朗艺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宋世光送货。宋世光收到货物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费用。2016年5月7日,朗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宋世光催要货款22000元,宋世光回复短信(手机号码X)称“明白,请放心我在擂”,此后王会想多次短信催要货款,宋世光表示手上没钱,钱到位即付清。上述事实,有朗艺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送货单及运输托运单、银行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宋世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宋世光与朗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朗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凭证,宋世光答辩状中认可收到货物,朗艺公司依约履行了制作及交货义务,宋世光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朗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短信记录,本院当庭核实了短信的真实性,对方手机号码与宋世光向本院留存的手机号码一致,本院认为宋世光在短信中对剩余货款22000元未提出异议,在答辩状中对朗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宋世光尚欠朗艺公司22000元货款未付,对朗艺公司要求宋世光付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宋世光辩称,朗艺公司提交的货物存在色差及纸质问题,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双方对货物颜色及纸质作出了约定,且颜色及纸质系能够短时间内发现的问题,宋世光认可其一直未就上述问题向朗艺公司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为朗艺公司交付的货物合格,对宋世光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宋世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宋世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赞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