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欧阳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欧阳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10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6520154G(1-1)。负责人:钟秋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伟,该行员工。被告: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78874E。法定代表人:欧阳心,总经理。被告:欧阳心,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金门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欧阳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柳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