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翟承栋与梁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承栋,梁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06号之一原告:翟承栋。被告:梁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承栋与被告梁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承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承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承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翟承栋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文杰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