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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郭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引路1号(芙蓉西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曾礼。被执行人郭奇,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郭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7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配合申请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Y1100164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225399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3271元、案件执行费3986元。执行中,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交纳了执行费3986元。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7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