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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税丕田、税显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税丕田,税显平,蒙兰,熊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税丕田,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税显平,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兰,女,1972年12月23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超,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都匀市,上诉人税丕田、税显平因与被上诉人蒙兰、熊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黔273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元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税丕田、税显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