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税丕田、税显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税丕田,税显平,蒙兰,熊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税丕田,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税显平,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兰,女,1972年12月23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超,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都匀市,上诉人税丕田、税显平因与被上诉人蒙兰、熊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黔273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元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税丕田、税显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