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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379号原告:杨某1,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2,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3,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4,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5,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