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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张春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张春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067号原告:张海英,女,1967年11月24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瑞,男,1951年8月19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海英与被告张春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海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英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