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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欧阳月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阳月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委托代理人:何淑娟,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阳月彩,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欧阳月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欧阳月彩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759.9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30日止的利息为12608.17元,罚息为2074.99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37759.95元为基数并按月利率2.835%计至清偿之日止),返还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因债务人欧阳月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月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月彩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恒安路24号景翠名都10座6××号房产(产权证号:03××29)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恒安路24号景翠名都118号车位(产权证号:03××37)已被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88号案查封,本案作第三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拍卖处理上述房产时本案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月彩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恒安路24号景翠名都161、162号摩托车位(产权证号:0312079202、0312079203),上述摩托车位已被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7号案查封,本案作第一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处理上述摩托车位时本案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6643.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轮候查封待处理房产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何序明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