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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84号原告郑某,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张某,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春平人民陪审员  赵二华人民陪审员  尹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