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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柏英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柏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柏英,户籍地吉林市,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晓光,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柏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姜柏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姜柏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慎哲珠审 判 员  许 日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