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伟亮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3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亮,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16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胡伟亮登记入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镇永福宾馆0608房间,在此处容留吸毒人员沙某吸食毒品一次。同年9月10日,胡伟亮以郭小龙的身份登记入住西安市灞桥区九天快捷酒店,在此容留沙某吸食毒品一次。10月12日,胡伟亮以郭晓龙的身份登记入住九天快捷酒店211房间,第三次容留沙某吸食毒品。2016年10月14日凌晨,胡伟亮、沙某被抓获归案。经检测,二人尿检结果均为阳性。破案后,从胡伟亮处查获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及吸毒工具一个。经鉴定,从胡伟亮处提取的物品净重1.09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伟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案登记表、案件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店入住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沙某、王某2、王某1的证言;3、被告人胡伟亮的供述;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亮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伟亮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伟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伟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13日止)。二、随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