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孟慧、许浩与樊梵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慧,许浩,樊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334号原告:孟慧,,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娟。原告:许浩,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樊梵,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慧与被告许浩、樊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孟慧诉称,被告许浩因投资经营东海极地网吧需要,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款直接付到被告合伙人徐伟银行账户。2016年3月15日,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约定2017年1月1日前偿还。被告许浩、樊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应移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权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许浩、樊梵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东海县,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浩、樊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许浩、樊梵已预交),由被告许浩、樊梵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