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军、王倩与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王倩,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5202号原告:陈军,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王倩,女,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敏,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6657714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育路。法定代表人:邱晓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王倩与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志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敏、被告嘉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王倩共同诉称:其向嘉阳公司购买嘉阳生活购物中心商品房一间。因嘉阳公司未按期交房,陈军、王倩将争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阳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78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7月27日,以购房款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被告嘉阳公司辩称:1.逾期交房属实;2.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该标准过高,要求予以降低;3.嘉阳公司已向陈军、王倩支付10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陈军、王倩与嘉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陈军、王倩向嘉阳公司购买嘉阳生活购物中心第1幢1单元1层1019号商铺;房屋价款为1000000元,该款陈军、王倩已按约支付;嘉阳公司应于2015年5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陈军、王倩;逾期交房超过60日,如陈军、王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嘉阳公司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即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陈军、王倩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截止2016年7月27日,涉案房屋未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嘉阳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另查明,陈军、王倩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收取了嘉阳公司支付的装修奖励款1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嘉阳公司应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现嘉阳公司逾期交房,陈军、王倩依据购房合同主张嘉阳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嘉阳公司提出降低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违约金无需调整,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嘉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逾期交房给陈军、王倩带来的实际损失,故本院无法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购房人的实际损失,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嘉阳公司,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嘉阳公司承担。关于嘉阳公司要求扣除已付款10000元的抗辩理由,因该款为装修奖励,目的在于鼓励购房业主入场装修。现陈军、王倩已实际对涉案商铺进行了装修,故该款无需返还,亦无法在本案违约金中进行扣除。同时,嘉阳公司已履行的装修奖励并不能当然免除其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综上,本院对嘉阳公司关于扣除部分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嘉阳公司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军、王倩违约金1278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7月27日,以购房款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陈军、王倩预交,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陈军、王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周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郁祯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