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阁与吕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阁,吕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260号原告高阁,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李柏林,系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素芳,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高阁诉被告吕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邱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林、被告吕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赵宝东与吕素芳系夫妻关系(赵现已死亡),早年一直在哈尔滨做生意。从2007年2月起至2007年9月分三次(每次贰万)向我借款人民币共计6万元,汇款手续费每次200元,约定月息2.5%,至2007年12月20日共借本金人民币60600元,欠利息人民币1万元,赵一起给原告出具了一个60600元的借据,并另写了一个壹万元的利息欠据。2007年12月,夫妻二人又向我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约定月息3%,期限5个月,给我签了一个115000元的借据。结果到2008年2月即借款2个月后,还给了我五万元本金及2000元利息。2009年12月夫妻二人一起对所有借据进行了重新审核签订,此后陆续给了一个壹万元和一个三千元的利息款,再往后是年年要月月要皆无任河结果,赵总是说生意款下来就清帐,一日复一日,一拖再拖,向吕要吕说和其没关系。2016年10月原告又前去向吕索要,吕仍然推托责任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吕素芳偿还借款本金110600元;2、偿还按照月息2分计算所欠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素芳辩称,一、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借贷关系。2007年12月其与前夫赵宝东(已病故),为了做生意曾向原告借过资金。但在2008年2月赵宝东因故被公安机关拘留,此时在原告逼迫下其无奈到场,双方经过对账确认借款额为53000元,并约定以前的一切手续作废。此后,其受前夫赵宝东的委托,曾在2010年12月8日还款3000元,又于2012年10月24日还款10000元,借款额还剩40000元。此后,赵宝东还没还账答辩人一概不知。以上说明只属于赵宝东和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与被告没有实质性的借贷关系;二、借款的所有手续中没有约定利息;三、赵宝东的债务与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2009年2月1日,其与前夫赵宝东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欠大石桥刘烈钢及老边区赵德欣、营口市高阁等借款均由赵宝东偿还”。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很明显高阁的债务应由赵宝东负责偿还。这个协议已产生法律效力,偿还原告的债务,在法律上与被告没有关系,偿还欠款亦与被告没有关系了;四、债务已超法律诉讼时效。2008年的借款双方进行了确认,被告在2012年10月24日,代赵宝东还过10000元借款,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在此期间赵宝东还没还账被告一概不知。历经四年多,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3日,吕素芳、赵宝东向原告借款11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今借高阁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定于2008年5月23日归还;借款人:赵宝东、吕素芳;2007年12月23日”。2008年2月23日,被告吕素芳偿还原告5.2万元,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吕素芳尚欠原告5.3万元,被告吕素芳并于当日重新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今借高阁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期限半年即08.2.23-08.9.13;借款人:吕素芳;以前一切手续作废(即吕与赵同时签订的)(高阁)”。赵宝东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6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赵宝东于2007年12月20日借高阁人民币陆万零陆佰元(60600元)定于2009年12月20日还清;借款人:赵宝东;2009年12月8日重新签订”。2007年12月20日赵宝东再次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今借高阁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定于2008年5月20日归还;借款人赵宝东;2007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8日重新签订:赵宝东”。另查,2012年9月10日赵宝东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两份,其中下午15:31分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大哥你好:这几天着急了吧,我欠你的钱可能是分两笔6万和11.5万可能是07年12月份打的条(到时候以条为准),我上次说的近日能还上,但始终未能,我的这两个合同始终在谈判,今天上午最后一次定完价了,马上就能签订合同,签完合同就给定金。我分几次就能把欠你的钱都还给你,请放心,就这几天,甲方也很着急。宝东”、其中下午17:01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你好大哥:先前答应还给你的钱没有及时到位,最近快了。我记得共有两笔款,时间可能是07年12月20日的6万元一笔,在就是12月23日一笔11.5万(这两笔款以我实际打的条为准)。今天上午我们已经做完最后的报价,可能这两天就能签订合同,钱一到位,我马上分批还给你,请放心;宝东”。2012年9月20日,赵宝东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一份,具体内容为:“今天改完了。收到后速汇款。已收款凭证为据”。再查,被告吕素芳于2010年12月8日偿还原告3000元;于2012年10月24日偿还原告10000元。再查,2009年2月1日被告吕素芳与赵宝东协议离婚。2016年2月26日赵宝东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邮件三份、被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收条两份、离婚协议一份、死亡证明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吕素芳与原告高阁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吕素芳对尚欠原告的借款理应承担给付责任。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2008年2月23日被告吕素芳认可尚欠原告高阁5.3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半年,即2008年2月23日-2008年9月13日,原告应从2008年9月14日起两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赵宝东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600元,定于2009年12月20日还清,原告应从2009年12月21日起两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赵宝东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定于2008年5月20日归还,但双方于2009年12月8日重新签订了该借条,原告应从2009年12月9日起两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赵宝东于2012年9月10日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承诺还款的行为以及被告吕素芳于2010年12月8日偿还原告3000元,于2012年10月24日偿还原告10000元的行为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最终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被告吕素芳最后一次偿还原告借款之日2012年10月24日,故原告应从2012年10月25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且仅提供了两位证人证明其于诉讼时效届满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其中证人吕恩保当庭表示其多次陪同原告去索要欠款,但具体见谁其不清楚;证人高峰表示其系原告高阁的弟弟,其于2014年陪同原告去哈尔滨找一个姓赵的人去催款),因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法定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诉讼、向被告提出要求或者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要求被告吕素芳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10元(缓交64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高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