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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男,住泰州市靖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怀远及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于2016年11月7日18时55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的小型轿车沿本市虹桥镇七圩中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巴十克门口时,因路面观察不够,与停在路边的牌号为苏M×××××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受损。被告人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季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季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某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蒋某、冷某的证言,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季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钱伟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