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60潘兴时与孙磊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时,孙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60号原告:潘兴时,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勇,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磊,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富、杨克岩,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二刚与被告孙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二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二刚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二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二刚承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