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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32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国锋与贾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锋,贾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1325民初96号原告:董国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7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耀,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261。被告:贾闪,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4日,住内乡县。原告董国锋与被告贾闪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国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董国锋雇请被告贾闪为其开车,因被告贾闪平时开车过程中,经常打电话发信息,不利于行车安全。为此,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无奈,原告解聘了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2015年8月10日22时许,原、被告在内乡县五里堡转盘西南角老七二手车店前,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原告遂入住内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损失一直不予赔偿。被告贾闪缺席无答辩,也未证据出示。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身份证,证实原告身份信息情况及主体资格适格。第二组证据:内乡县公安局内公(城)行罚决字【2015】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10日22时许,原、被告在内乡县五里堡转盘西南角老七二手车店前,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第三组证据:内乡县人民医诊断证明,病例资料、医疗费票据,证实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及其所产生的的医疗费用。被告贾闪缺席无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系有关机关,医疗机构出具,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证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法对被告贾闪的父亲贾明照进行了调查,证实被告贾闪已有二年没回过家,联系不上,无任何音讯的事实。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10日22时许,原、被告在内乡县五里堡转盘西南角老七二手车店前,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原告遂入住内乡县人民医院住院诊疗13天,花去医疗费7277.3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引起诉争。内乡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0日对被告作出内公(城)行罚决定(2015)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公告向被告刘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董国锋与被告贾闪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理应互谅互让,相互克制,以防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但双方为此发生撕打,造成原告受伤,依据内乡县公安局内公(城)行罚决字【2015】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情况,被告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董国锋遇事不够冷静引发厮打也是导致伤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为4:6。综上所述,原告董国锋要求被告贾闪赔偿各项损失,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董国锋损失数额为:医疗费72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30元=390元;营养费13天×30元=390元;护理费13天×70元=910元;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住院之日2015年8月10日至出院之日2015年8月22日)共计13天×70元=91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9877.3元。按60%计为5926.38元。被告贾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国锋各项损失592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贾闪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杨军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