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会敏与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敏,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孙会敏,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汪疃村。被执行人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蓬莱路。申请执行人孙会敏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2016)鲁1002民初32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