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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会敏与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敏,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孙会敏,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汪疃村。被执行人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蓬莱路。申请执行人孙会敏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2016)鲁1002民初32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威海大栋服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