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帅与武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武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376号原告:李帅,男,汉族,1998年1月1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生,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系原告父亲。被告:武涛,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李帅与被告武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李帅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代理审判员 刘娇娜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