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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临沂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临沂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17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王清华,主任。被申请人临沂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谭海明,经理。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5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2016)鲁1311执24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2016)鲁1311执24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