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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施展、孟万建等行纪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展,孟万建,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施展,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孟万建,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7W1室。法定代表人:陆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晗,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施展、孟万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展、孟万建申请再审称,1.由于卖方徐俊军擅自提高房屋买卖价格,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双方达成解除协议书,约定由卖方徐俊军与中原公司协商解决中介服务佣金,与买方即申请人无关。中原公司起诉申请人违约是没有证据的诬告行为。2.中原公司故意将申请人已经不使用的电话号码和原来学校的地址提供给法院,使原审法院联系不到申请人从而导致缺席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提起再审,撤销原判。中原公司提交意见称,1.由于申请人之前的房贷逾期还款,导致其银行征信通过不了,只能采取组合贷款,但房主(卖方)不同意组合贷款方式。申请人房贷下不来,就不买房子了。2.我方只有申请人一个联系方式,住址是根据身份证上的记载提供给法院的,不存在故意钻法律漏洞。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中,中原公司与施展、孟万建以及案外人徐俊军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约定履行。中原公司促成了买方施展、孟万建与卖方徐俊军订立买卖合同,施展、孟万建在佣金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佣金金额为20000元,中原公司有权依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鉴于中原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等委托事项,原审法院将居间费数额酌情扣减为14000元,并无不当。2.原审法院根据起诉状载明的施展、孟万建的住址,邮寄送达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该邮件被拒收退回后,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赴施展、孟万建户籍所在地送达未果。由于上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原审法院遂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展、孟万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 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