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荣改与王学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改,王学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85号原告:王荣改,女,195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丰(又名王学峰),男,194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王荣改诉被告王学丰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荣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荣改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栩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