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都之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都之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凤祥六里12号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30162294。法定代表人:何晓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都之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B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80861225A。法定代表人:李裕锋,董事长。上诉人厦门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都之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4民初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厦门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尾部载明的签约地址仅仅是都之杰公司的签约地址,而非整个合同的签约地址,本案合同双方并无约定合同签订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厦门市同安区,合同签订地也在厦门市同安区,本案应当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厦门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可到签约或对方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合同明确载明签约地址为福建龙岩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可以认定本案合同的签订地为武平县,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双方并无约定合同签订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龙岩市都之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选择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