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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向春阳非法持有枪支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春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春阳,男,1974年7月26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春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李英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春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2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向春阳持一支火药枪到宜宾县安边镇治和村彭某家,后见彭某给其丈夫打电话才离开。2015年12月21日,宜宾县公安局安边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向春阳住宅的卧室内,查获一支火药枪、黑火药、炸药和铁砂等物品。2016年1月26日,宜宾县公安局安边镇派出所民警再次在向春阳住宅卧室内,查获一支火药枪。2016年2月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春阳非法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均属于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春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春阳辩称,他没有进彭某的家,他在门外公路上喊彭某,说要借电瓶灯,彭某说没有他就离开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彭某报案,称在当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向春阳持一支火药枪到她家,以借电瓶灯为由,将她堵在卧室里,后见彭某给其丈夫李某1打通了电话才离开。宜宾县公安局安边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于次日在被告人向春阳的住宅卧室内,查获火药枪一支、另有黑火药、铁砂子、炸药等物。2016年1月26日,因向春华到安边派出所报案,称昨晚他的鸡被向春阳偷了。派出所民警赶到向春阳家,在其住宅卧室内,又查获火药枪一支及向春华被盗的鸡等物。2016年2月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春阳非法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均属于枪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立案材料,证实本案因彭某及向春华报案而案发。2.现场勘查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1日,民警对向春阳住宅进行勘查,提取了火药枪、枪管各一支、黑火药、炸药、铁砂子各一瓶。2016年1月26日,民警在向春阳家中扣押了火药枪一支、黑火药、铁砂子各0.25公斤、炸药少许。3.枪支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宜宾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6日、28日分别送检的向春阳非法持有的两支疑似火药枪属于枪支。该结论已通知了向春阳、彭某。4.被告人向春阳的供述,称今天(2016年1月26日)凌晨,他偷了他兄弟向春华的6只鸡,背其中1只到街上去卖时,被向春华找回去了。民警到他家时,发现他家还有向春华另外的鸡和一支火药枪。2015年11月16日晚,他外出打竹鸡,因为他的电瓶灯烂了,就到彭某的家门口喊彭某,彭某起来把门打开,他说他借电瓶灯,彭某说她有一个,但她要用,他就走了。他没有进彭某的卧室。2016年4月,民警准备逮捕他,他向民警提出要回家种庄稼,民警同意他回家把农活干完再来,他后来没有去派出所。2017年2月7日,民警到他家把他抓到。5.证人彭某的证言,称她在2015年12月16日晚差点被人抢了。当晚快到12点的时候,她已经睡了,听见堂屋的大门有响声,她就起床查看,刚打开大门的时候,本队的向春阳一下推门进来,怀里抱着一支火药枪,说来借一个电瓶。她说家里没有电瓶,但向春阳没有说话。她进卧室去拿手机,向春阳跟进去,并把堂屋的门和灯关了,堵在卧室门口,不让她出来。她跟她老公李某1打电话,向春阳还上来抓住她颈部的衣服,不让她打电话,她还是打通了。她在电话里说向春阳来抢她,他老公就说向春阳找死呀!向春阳听见她老公说话,就放开她走了的情况。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6日晚11点过,他的妻子打电话给他,说向春阳拿着枪到他的家里去了,卡到他妻子的脖子。他就在电话里骂,可能电话声音大,向春阳听见后就离开了。向春阳平时偷鸡摸狗的,偷过其兄弟向春华几次,偷过本队李正金的鸡,偷过李大树的谷子,名声一直都不好。向春阳家一直都有火药枪的情况。7.证人向春华(向春阳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6日他家的鸡被盗了,后发现是向春阳偷走了。另外2015年10月,他家被盗了2只鸡,旁边有人看见说是向春阳偷走的。2014年8月,他家被盗了5500元钱,向春阳的女儿都承认钱是她拿走的,已经拿给她爸爸向春阳去了。还有他家里的水泵、他母亲的手机和卖折耳根的钱都被向春阳偷过。他的母亲说向春阳家还有一支短一点的火药枪的情况。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6日,他看见向春阳背着一只鸡、一只鸭子在他门口等车,准备上街去卖。后其兄弟向春华来,说鸡是向春华的,将鸡抱起就走的情况。9.证人刘某(向春阳的姨姐)的证言,证实向春阳说要外出打工,叫她帮忙照看小孩,她就到向春阳家。其间发现向春阳家有一支火药枪。今天(2015年12月21日),民警就将枪支、铁砂子等物扣押的情况。10.证人屈某的证言,证实派出所民警在2015年12月21日扣押向春阳家中的枪支时,他在场。当时向春阳已经跑了,只有向的姨姐刘某在帮其看房子的情况。11.情况说明,宜宾县公安局安边派出所证实,向春阳的岳父刘全海已经死亡,无法向其核实送枪支给向春阳的情况。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26日,因向春阳盗窃向春华家的6只鸡被行政拘留10日的情况。13.抓获说明,证实2017年2月7日,民警在宜宾县安边镇治和村柏杨组向春阳家中将向春阳抓获的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向春阳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春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向春阳持枪进入彭某家,有证人彭某、李某1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向春阳称他没有进入彭某的家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向春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春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日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友根人民陪审员  王茂英人民陪审员  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