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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区应满与佛山市南海惠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应满,佛山市南海惠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183号原告:区应满,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区丽容,系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系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惠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海舟六队过境路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080867K。法定代表人:冯汝林。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区丽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489元及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纱线。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3489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未付款。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向被告供应纱线,双方于2015年8月1日对账,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客户往来对账表》上盖章确认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133489元。后被告支付了货款3万元,至庭审结束时尚欠原告货款103489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103489元,并提供了《客户往来对账表》佐证,被告未出庭抗辩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被告应支付货款103489元予原告。双方对账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付清货款,原告主张从起诉日即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惠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3489元及以实欠货款为本金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区应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84.8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