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43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经营者冒乃存,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许志龙,总经理。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因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行初2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群发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