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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艳芳与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芳,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070号原告:李艳芳,女,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国春,系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艳芳与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冬岩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芳、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于国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芳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餐饮费用18804.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014年期间,被告在我处赊欠饭费合计18804.0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十九份。上述欠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此款系招待餐费,应由富通镇村民委员会偿还。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十九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在原告李艳芳处赊饭费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十九份,由此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予以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艳芳欠款本金18804.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被告开鲁县麦新镇富通镇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本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