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齐溪生与富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溪生,富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4民初604号原告:齐溪生,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消防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世玉,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辛,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富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齐溪生与被告富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立案,原告齐溪生于二○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溪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