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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蒲雅丽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雅丽,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509号原告:蒲雅丽,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展春。原告蒲雅丽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