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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冯建学与刘业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学,刘业雷,冯建学,刘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595号原告:冯建学,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业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冯建学与被告刘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冯建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建学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冯建学负担。审判员  陈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战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