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执3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白天国、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天国,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柳强松,包莉伶,柳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3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白天国,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柳强松,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包莉伶,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柳建英,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白天国与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6日,白天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天国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天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柳强松、包莉伶、柳建英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柳强松、包莉伶、柳建英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三人名下价值4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天国用其位于钟祥市罗汉寺种畜军民分场房屋1幢担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强松、包莉伶、柳建英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