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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信达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众信达煤电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489号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东义合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93536691U(1-1)。法定代表人吕文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众信达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东马坊化工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信达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众信达煤电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河南权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