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陆产丰与李国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产丰,李国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814号原告:陆产丰,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根,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佺,男,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陆产丰与被告李国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陆产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产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陆产丰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