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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陆产丰与李国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产丰,李国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814号原告:陆产丰,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根,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佺,男,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陆产丰与被告李国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陆产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产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陆产丰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