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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邹国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23号被执行人:邹国君,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邹国君罚金一案中,经查,邹国君有座落于X委X-X-X-X,冠房字第X号,建积64.47平方米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国君所有的座落于X委X-X-X-X,冠房字第X号,建积64.4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北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