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邹国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23号被执行人:邹国君,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邹国君罚金一案中,经查,邹国君有座落于X委X-X-X-X,冠房字第X号,建积64.47平方米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国君所有的座落于X委X-X-X-X,冠房字第X号,建积64.4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北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