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461陈秀英与徐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徐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1461号原告:陈秀英,女,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徐广凤,女,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陈秀英与被告徐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英、被告徐广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时间6个月,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被告徐广凤辩称,2013年6月,被告帮原告把2万元放在丁乃萍处,一个月300元利息,每月利息都是由被告带给原告的。借条是被告出具的,待司法部门将王淑珍、丁乃萍的钱追回后偿还原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经是同事关系。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陈秀英人民币贰万元整。据徐广凤暂借时间6个月”。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索款未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陈秀英提供的由被告徐广凤所立的借条,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能返还借款,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提出,2万元是被告帮原告放在丁乃萍处收取利息的,被告没有拿到2万元借款。被告为证实其陈述,向本院提供了会单及王淑珍借条复印件。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参与打会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借款为丁乃萍所借,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江苏省现为20000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广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秀英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广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井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