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与郭修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3执20号被执行人郭修生,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被执行人郭修生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黑071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修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郭修生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修生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4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执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