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兴国与石伏香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国,石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国,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石伏香,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兴国与被执行人石伏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伏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兴国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迪松审判员 叶云海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