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全有波诉被告王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有波,王诗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1296号原告:全有波。被告:王诗萍。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原告全有波诉被告王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全有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全有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全有波负担。审 判 长 陈莎莎审 判 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