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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全有波诉被告王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有波,王诗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1296号原告:全有波。被告:王诗萍。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原告全有波诉被告王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全有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全有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全有波负担。审 判 长  陈莎莎审 判 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