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术、彭志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术,彭志芳,严小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术,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志芳,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小平,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同,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叶术、彭志芳因与被上诉人严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叶术、彭志芳收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术、彭志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