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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沈耀雄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耀雄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444号罪犯沈耀雄,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耀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沈耀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杨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乐昌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魏某、罗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耀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耀雄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0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7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累计获得7次嘉奖;2015年1月至7月连续获得7次嘉奖);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28日因欠产被扣1分。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耀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耀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