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郭培淦与吴水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淦,吴水银,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549号原告:郭培淦,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斌,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水银。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法定代表人:刘鹏程,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培淦与被告吴水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16)鄂11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吴水银不服,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鄂11民终163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本院依法追加了第三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后原告郭培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培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培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郭培淦负担。审判长 胡晓玲审判员 袁长军审判员 饶国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