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李荣斌、李网兆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李荣斌,李网兆,周巧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558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56241-5,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泰高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吕小昌。委托代理人:常玥,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荣斌,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李网兆,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周巧兰,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李荣斌、李网兆、周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