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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明某、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8-3。法定代表人吴云华,局长。被执行人明某,男,41岁。被执行人杨某,女,34岁。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卫计[高]征字[2016]X1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明某、杨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湘1225执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美松审 判 员  许积祥审 判 员  李克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杨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