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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蓬勃与张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蓬勃,张文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627号原告:张蓬勃,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霞,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明塘街泉山逸品小区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蓬勃与被告张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蓬勃自愿申请撤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蓬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蓬勃负担。审判员  马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公众号“”